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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女职工哺乳期可提前1小时下班 产妇可休178天
    时间:2012-10-24 9:09:00     作者:湛江招聘     来源:湛江人才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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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宣传月启动一胎产妇最多可休178天

      昨日,为期一个月的“广州市工会宣传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特别规定》)及咨询服务活动”在市三宫门前广场启动。数十名法律、妇科专家到现场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健康义诊服务,专家解读了新规的亮点和关注的问题。

    新规亮点:

      1.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享受同样权利

      《特别规定》第二条明确,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。

      解读:新出的《特别规定》调整了规定的适用范围。在1988年《规定》的基础上,增加了“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”,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(包括异地务工女性)。

      2.禁止对孕妇变相降薪

      《特别规定》第五条明确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第六条规定,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
      解读:与1988年版相比,《特别规定》更符合当前的用工实际,更能维护女职工的实际权益。

      3.一胎产妇最多可休178天

      《特别规定》第七条明确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      解读:这就意味着,今后,新妈妈的产假将比过去延长8天,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。

      4.怀孕4个月后流产可休42天产假

      《特别规定》第七条同时规定,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    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98天的产假与原来的晚育奖励假、独生子女假、剖腹产假并不冲突。即4月28日后,一位新妈妈若生育一个孩子,最少可休产假98天,最多则可休假178天(98天产假+晚育奖励假15天+独生子女假35天+剖腹产假30天)。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      外地女职工也有生育险

      “我们是外地的,企业没给买生育保险,医疗费如何支付?”

      昨日,在咨询活动现场不断有妇女咨询类似问题。对此,专家指出: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,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,职工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。

      这里的“职工”就包括异地务工人员。因此,广州一些单位以女职工户口不在穗为由拒绝缴纳生育保险费,是违法的。

      “1小时哺乳时间太难实现了,几乎都会浪费在路上。”

      新妈妈孙女士对《特别规定》中的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”提出质疑。

      专家则表示,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在工作期间中途离开1个小时或提前1个小时下班,这条规定适用于所有正在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。

      另外,《特别规定》第八条明确,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      同时,为避免“高压线”变成“橡皮筋”,《特别规定》进一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。如用人单位违反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,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,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有关作业,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。

      

     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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